死亡证明有什么作用? 死亡证明什么用处
死亡证明主要用于注销户口。死亡证明书具体用途说明如下:
1. 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。
3. 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。
4. 病故本人有劳保,在二年内皆可办理,超过即不受理。本人死亡给付:被保险人死亡,按其死亡当月起前六个月(含事故当月)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5个月丧葬津贴。
5. 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死亡,按其死亡当月起前六个月(含事故当月)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家属津贴。家属死亡给付(丧葬补助费,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劳保):丧葬津贴按家属死亡之当月起前六个月(含事故当月)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,父母或配偶死亡时,发给三个月。
6. 病故本人有农保,受益人在二年内可申请15万3千元的丧葬津贴。
7. 病故本人有公保,在五年内皆可办理:
因公病故(职业伤害):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。
非因公病故:受益人可申请30个月死亡给付;但若投保20年以上,亦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。
8. 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,依所买契约理赔。
9. 病故本人有福保,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。
10. 荣民退辅丧葬补助费,退役荣民有终身俸可领3个半月死亡给付;无终身俸可领2万到3万元死亡给付。
11. 定期存款除户后,携带户籍誊本与死亡证明书1张,解约提款。
12. 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(只需准备除户后的户籍誊本即可,不需死亡证明书)。
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:
一、公民死亡,城市在葬前,农村在一个月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、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 死亡证明是指: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,凭〈死亡医学证明〉;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,凭居(村)委会或卫生站(所)出具的证明;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,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。
二、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,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、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,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、时间、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,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,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,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,如有可疑情节,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。
三、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,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。如能查明死者姓名、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,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;无法查明来历的,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。